失信被执行人 |
关武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2********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722民初403号 |
案号 |
(2018)云0722执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关武生、关永香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56274.3元及至2018年7月5日利息及罚息59916.38元,从2018年7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5.9325%计算。如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清偿,则利息计至还款之日;如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胜支行对登记在关武生、关永香名下位于永胜县永北镇田家巷的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15)第00246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永北镇字第00012818号、共有证永北字第00019782-00019783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40元由被告关武生、关永香负担。 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胜支行申请执行:1、关武生、关永香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56274.3元及利息及罚息59916.3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依法折价、拍卖或变卖位于永胜县永北镇田家巷的抵押房产,优先偿还借款本息;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追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40元由被告关武生、关永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20 |
发布时间 |
2019-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