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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宪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3222********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722民初190号、(2019)云07民终91号
案号
(2019)云0722执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确定:一、由被告张宪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晓军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在履行期届满前清偿,则按实际期限计算;如期满后未履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二、由被告李国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晓军欠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54元,由被告张宪文负担4354元、李国富负担21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张宪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现申请人汪晓军申请执行:1.要求被执行人张宪文支付欠款200000元,并支付处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追缴一审案件受理费4354元,由被执行人张宪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9-04-29
发布时间
2019-09-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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