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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宏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2********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郴苏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湘1003执9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吉满英医疗费10 000元,余款410 095.31元由被告李宏亮承担369 085.78元(40 095.31元×90%);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吉满英残疾赔偿金110 000元,余款334 105元由被告李宏亮承担300 694.50元(334 105元×90%); 三、由被告李宏亮承担原告吉满英住院伙食补助费12 204元(13 560元×90%);误工费60 894.9元(67 661元×90%);住院期间护理费48018.6元(53 354元×90%);营养费12 204元(13 560元×90%);交通费450元(500元×90%);长期护理费764 892元(849 880元×90%);精神抚慰金31 500元(35 000元×90%);医疗器械费2441.7元(2713元×90%),合计932 605.2元; 四、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吉满英425 000元(500 000元×85%),减除已付50 000元,尚需支付375 000元; 五、由被告李宏亮承担原告吉满英鉴定费1350元(1500元×90%); 六、由被告郴州市民生客运有限公司、张子元、雷群桂对以上被告李宏亮承担的1 603 735.48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减除被告郴州市民生客运有限公司已垫付的153 000元和被告张子元、李宏亮已付14 8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的375 000元,尚需赔偿原告吉满英各项损失1 060 935.48元; 七、驳回原告吉满英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六项,限被告李宏亮、郴州市民生客运有限公司、张子元、雷群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 825.26元,由原告吉满英承担1825.26元,被告民生客运有限公司、张子元、雷群桂、李宏亮承担20 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12-14
发布时间
2018-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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