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7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民终1721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恢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二、变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被上诉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贷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罚息按照贷款利率的150%计算。三、驳回上诉人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83,230元,由上诉人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贾玉峰、原审被告王会山共同负担。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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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760799310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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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47号6-8-9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