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丛俊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22********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吉0283民初495号 |
案号 |
(2019)吉0283执恢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丛俊才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18,500.00元。 二、被告丛俊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2日起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1、 被告杨宝君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一二两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19-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