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永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01********2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303民初1971号 |
案号 |
(2019)黔0303执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遵义达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 11月 30 日前偿还原告袁勤远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45,000元(该利息以欠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7年9月1日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止所得);被告遵义达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袁勤远欠款本金446,079.14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包括以欠款本金446,079.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7年9月1日计算2018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 66,911元,以及以未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果被告遵义达祥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第一项约定的任意一期向原告袁勤远足额偿还欠款,则原告袁勤远有权对被告遵义达祥贸易有限公司未还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钟永义、王小芬对以上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11,260元(已由原告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630元,由被告遵义达祥贸易有限公司、钟永义、王小芬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2-14 |
发布时间 |
2019-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