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赖伟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3********14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陆民初字第1581号 |
案号 |
(2012)陆法执字第00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俊峰自领取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192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80元和营养费1500元,合计元给原告凌彩华,已赔偿7300元,尚需赔偿15337元,被告赖伟强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林俊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2-02-27 |
发布时间 |
2014-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