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149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3民初1257号 |
案号 |
(2018)鄂0303执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33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16元减半收取14258元,由被告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6-21 |
发布时间 |
2018-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宁爱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764146149D |
登记机关 |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十堰市西城开发区郭家湾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