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6********14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2279号 |
案号 |
(2012)东一法执字第01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截止2010年2月14日拖欠的信用卡本金15948.19元、利息4068.59元,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1163.58元,共计21180.36元;2010年2月15日起的利息及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元,由被告王琼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2-01-16 |
发布时间 |
2016-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