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146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民初419号 |
案号 |
(2017)闽0582执11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5010120150009291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35010220160000558的《借款展期协议》立即解除;二、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8月7日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本金2500万元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3501012015000439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35010220160000332《借款重新约期协议》的约定,本金1000万元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3501012015000929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35010220160000558《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上述第二项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有权对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址于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中国路26号-2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晋国用(2016)第01920号,房产证号:晋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201500109号,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晋房他证2015字第291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晋他项2015第00177号]在编号为35100620150003410《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5834.4万元范围内,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在编号35100520150004473《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余额26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根据(2017)闽0582民初3879号、(2017)闽05民初418号案件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本案的保证限额应予相应扣减】;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张剑峰、柯贤容对上述第二项债务在编号35100520150004481《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余额26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根据(2017)闽0582民初3879号、2017闽05民初418号案件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本案的保证限额应予相应扣减】;张剑峰、柯贤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张志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12-05 |
发布时间 |
2018-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聪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757383146U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