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2********NE3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51民初4551号 |
案号 |
(2020)沪0151执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张国定与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国定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不能履行部分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邰凡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MA1JXHNE3C |
登记机关 |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593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