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14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民终114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3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泰华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荥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44553.76元和利息(以本金554455.38元从2013年2月11日起计,各以本金942574.14元分别从2013年3月11日、2013年4月11日、2013年5月11日、2013年6月11日、2013年7月11日起计,以本金277227.69元从2014年2月11日起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6年1月28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344553.76元从2016年1月29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泰华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荥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泰华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4-24 |
发布时间 |
2019-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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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兆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4747555143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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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4号大院1号楼1-5层、2号楼1-2层、3号楼首层(市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大院厂区西侧D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