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少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03********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大民初字第1147号 |
案号 |
(2016)闽0425执00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被告三明富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签订的2013年建明田流贷字3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的2014年建明田流贷期调字2号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 二、被告三明富嘉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153472.26元(利息计至2015年5月20日),合计人民币12153472.26元,并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支付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有权以被告黄少勇、蔡梅春所有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93号地下商场商场1-6(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0890)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黄少勇、蔡梅春、林永捷、朱妹姬、林永明、胡桂凤、卢永伟、郑秀清、卢有为、郑秀红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三明富嘉贸易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00281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5-19 |
发布时间 |
2016-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