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凌晓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400********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1003民初1421号 |
案号 |
(2018)鄂1003执5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与被告凌晓璟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凌晓璟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的利息10745.42元。 三、被告凌晓璟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资金占用损失(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9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9013%计算)。 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有权以被告凌晓璟、被告谭兴中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0元,由被告凌晓璟、被告谭兴中共同承担。 六、本案诉讼费12908元,由被告凌晓璟、被告谭兴中共同承担。 七、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6-05 |
发布时间 |
2018-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