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0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1民初4816号 |
案号 |
(2019)苏0581执5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合同编号为11020248-2014年(常熟)字060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200974.8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合同编号为0110200012-2015年(常熟)字036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650831.31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3幢的房屋(熟房权证董浜字第09021734号)和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2)第03636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1720万元和7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森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333号1401的房屋(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1032758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常国用(2011)第18411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920万元和1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五、被告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5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23559元,由被告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森特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时间 |
2020-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6308588537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2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