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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宿树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4********1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781民初1945号
案号
(2018)辽0781执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凌海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成刚、周凤霞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借款本金81739.67元及利息17736.04元,(计算至2017年1月5日),合计99475.71元;以后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二、被告田亮、尹金侠、宿树利、田红、里明伟、宿素萍、田桂斌、高桂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7元,减半收取1143.50元由被告于成刚、周凤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时间
2018-05-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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