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2********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隆民初字第01401号 |
案号 |
(2017)冀0825执恢6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孙健给付原告李新宇工资款15 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被告孙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由德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冠群 附页: 一、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当事人上诉内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10-20 |
发布时间 |
2017-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