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软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02********9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解民二金初字第00214号 |
案号 |
(2016)豫0802执1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卓越德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42661.81及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在月息10‰基础上上浮50%计算,具体数字以银行系统为准); 二、被告博爱三一九九皮革皮鞋有限公司、贾小军、赵龙勇、王软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649元、公告费260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焦作市卓越德达贸易有限公司、博爱三一九九皮革皮鞋有限公司、贾小军、赵龙勇、王软云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9-13 |
发布时间 |
2016-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