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4********13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21民初1384号 |
案号 |
(2021)桂1121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2020年6月20日前尚欠的利息2 333.03元,并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336元,减半收取计2 168元,由被告吴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