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131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24民初431号 |
案号 |
(2018)湘0124执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胡新义借款本金300 000元; 二、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按年息24%的标准支付原告胡新义借款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清楚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曾卫东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款限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曾卫东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0元,诉讼保全费2410元,合计9380元,由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曾卫东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时间 |
2018-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贺良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097690131Y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宁乡县回龙铺镇华田村十一组(王波私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