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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卫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281********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086号
案号
(2016)湘1002执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卫华应偿还原告周翮借款本金95 000元,并支付利息11 783.3元,合计106 783.3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3年10月10日计算至2015年9月27日),该款限被告张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郑祝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周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卫华、郑祝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被告张卫华、郑祝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6-01-28
发布时间
2016-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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