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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党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85********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85民初605号
案号
(2018)粤0785执8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恩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党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755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给原告阮建忠;二、驳回原告阮建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7元,由被告李党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10-08
发布时间
2019-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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