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春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02********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1182民初849号 |
案号 |
(2017)黑1182执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彭春波于2016年8月15日前偿还原告郝凤琴借款230 000.00元。 案件受理费4 750.00元,减半收取2 375.00元由原告郝凤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时间 |
2017-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