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信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86号 |
案号 |
(2015)佛顺法执字第29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国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清偿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其中400万元贷款的利息为自2014年3月21日起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38%计算至2014年10月16日止,自2014年10月17日起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07%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00万元贷款的利息为自2014年4月21日起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38%计算至2014年9月26日止,自2014年9月27日起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07%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国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清偿垫付款项4412018.55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935134.59元垫款的逾期利息为自2014年4月21日起以实际尚欠垫款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1476883.96元垫款的逾期利息为自2014年5月19日起以实际尚欠垫款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佛山市信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日都塑料有限公司、邓雄周、陈志容、梁国纯、梁凤妍、邓本维、叶彩玲、邓永昌、邓丽华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国用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邓旋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国用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598.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89598.79元(已由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预缴),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国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信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日都塑料有限公司、邓雄周、陈志容、梁国纯、梁凤妍、邓本维、叶彩玲、邓永昌、邓丽华、邓旋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3-23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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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邓雄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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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建设路47号铺1、3号2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