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飞力奔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30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8民初3890号 |
案号 |
(2020)京0118执9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滨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借款本金五百万元,并支付截至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借款利息。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滨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自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五百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六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北京飞力奔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飞力奔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北京滨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保全费五千元(原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已预交),由北京滨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飞力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十一万三千九百零四元(原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滨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飞力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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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春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228103005293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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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兴企路西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