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向程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26********12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屯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2)屯执字第00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屯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李昌裕、李平广、向程运支付给原告陈朝运、陈红娇各项赔偿金人民币共计86000元。 2、被告屯昌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支付给两原告人民币13000元。 3、被告屯昌县美城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支付给两原告1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屯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12-10-18 |
发布时间 |
2014-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