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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冼日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4********0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802民初1562号
案号
(2019)粤0802执恢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冼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339743.56元,及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二、被告李银妹、湛江开发区泛华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冼日林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冼日林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社坛路3号东新花园10号地E1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337104)以及位于霞山解放西路东新花园东苑区10号地E12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湛国用2001字第137号)在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4758.97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2-15
发布时间
2019-08-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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