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1民初277号 |
案号 |
(2019)新2301执4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45008.11元(含质保金)、履约保证金410000元,合计5255008.11元。此款被告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1000000元,被告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0000元,被告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2255008.11元;如未按期付款,则被告承担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100000元;二、原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11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136元,由被告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568元,退还原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568元,此款已由原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原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被告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海棠小镇商业3、4号楼及B区10栋别墅(6#、7#、10#、11#、14#、15#、18#、19#、22#、23#)工程款发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海棠小镇商业3、4号楼及B区10栋别墅工程的全套竣工及备案资料,并协助被告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竣工备案;五、被告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时间 |
2020-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00560527775B |
登记机关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31区1丘2栋1-401、402、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