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永德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4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030民初154号 |
案号 |
(2019)赣1030执恢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永德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000元并支付2017年4月19日之前的利息95776.21元;2017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利息和逾期罚息的计算标准,按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逾期罚息利率执行。二、被告李永昌、连莲妹、梁景霞、刘建银、江西凯鲍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西奔迪车业有限公司、刘亚军、黄德山、蔡爱玉、支成必、连金宝、缪美珍对被告江西永德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归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永昌、连莲妹、梁景霞、刘建银、江西凯鲍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西奔迪车业有限公司、刘亚军、黄德山、蔡爱玉、支成必、连金宝、缪美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永德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昌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654元,由被告江西永德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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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永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30314672707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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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