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3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9104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截止2019年4月21日的利息1208116元,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复利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5414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三、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涉债务在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谭伟清、徐艳对被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涉债务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080元,由被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中汇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谭伟清、徐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预交诉讼费1308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713207933F |
登记机关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虞山北路2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