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乌海市吉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0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4617号 |
案号 |
(2018)京0114执7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乌海市吉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3 650 149.5元;二、乌海市吉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3 650 149.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李金华、乌海市天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岩鹏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乌海市吉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王蒙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乌海市吉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时间 |
2018-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京0114执7853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510184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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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金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302680008152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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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建设北路(三金花园B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