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502********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商初字第1293号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01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尹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5577.95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21日)及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生效日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7.25‰计算); 二、被告郝宝香、郝树槐、郝保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郝宝香、郝树槐、郝保兰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尹志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尹志强、郝宝香、郝树槐、郝保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7-27 |
发布时间 |
2016-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