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欧志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21********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4508号 |
案号 |
(2011)东一法执字第01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确认被告欧志勤截至2010年8月25日共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联针织有限公司货款307791.6元,被告愿意于2010年8月30日前支付7791.6元,余款300000元分15期支付,从2010年9月份开始,每月一期,每期于当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给原告,直至2011年11月份清偿完毕为止;以上款项被告汇入原告指定的以下银行账号(开户行:佛山顺德农行龙江支行,户名:邓润棉,账号:44-4850004601867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1-02-15 |
发布时间 |
2015-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