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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津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3********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海中法民(环)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龙执字第02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限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刘晶、金贵林、陈家春、刘昊天人民币100000元;二、限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刘晶、金贵林、陈家春、刘昊天人民币15224元;三、限被告霍成卫、刘津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给原告刘晶、金贵林、陈家春、刘昊天人民币35523元;四、驳回原告刘晶、金贵林、陈家春、刘昊天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14-09-01
发布时间
2016-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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