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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长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83********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尚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尚执字第6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尚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孙作毅与被告于长亮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二,被告于长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孙作毅购车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85元,二被告共同负担71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5-07-15
发布时间
2017-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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