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长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83********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尚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尚执字第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孙作毅与被告于长亮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二,被告于长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孙作毅购车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85元,二被告共同负担7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7-15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