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丰南区通达商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7民初2792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通达商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以及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给付原告该借款本金的利息以及逾期罚息;二、如果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通达商场有限公司未在以上期限内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享有对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惠农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秦英、刘宝宁、秦淑娟、王树喜对以上原告未受清偿的债权,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通达商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秦英、刘宝宁、秦淑娟、王树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唐山市丰南区通达商场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622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通达商场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惠农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秦英、刘宝宁、秦淑娟、王树喜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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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秦淑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82697576068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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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丰南区文化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