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辉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119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21民初5460号 |
案号 |
(2019)闽0521执1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泉州市辉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借款本金6799965.69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6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96752.95元,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姜玮煌、姜丽蕊对被告泉州市辉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辉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对被告姜玮煌、姜丽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惠安县黄塘镇接待村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惠国用(2013)出字第130003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惠房权证黄塘字第201400125号,房屋他项权证编号:惠房他项2014字第72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对该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77元,由被告泉州市辉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姜玮煌、姜丽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时间 |
2019-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玮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21569250119Y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诗口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