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新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4********11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626刑初155号 |
案号 |
(2017)豫1626执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方海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新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存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暂予监外执行),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责令被告人方海义、宋新胜盗窃所得的财物退赔被害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时间 |
2017-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