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鹏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119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2民初3504号 |
案号 |
(2019)苏1182执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市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贷款本金1776万元、利息34.832907万元以及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承担原告律师费45万元; 二、被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郭道鹏、陈蕾娣、江苏华鹏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2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郭道鹏、陈蕾娣、江苏华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市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镇江市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对被告镇江市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鹏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分别在400万元、200万元和35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龚长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2064543119K |
登记机关 |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三兰公路)华鹏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