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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雪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30********11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803民初900号
案号
(2020)桂0803执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韩雪峰偿还原告林叶芳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雪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时间
2020-03-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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