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116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12民初3263号 |
案号 |
(2018)鲁0212执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青岛石老人科技创新园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创业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8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编号青创租字HTIV【2007】001号)自2016年8月19日起解除; 二、被告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石老人科技创新园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租金1882000.37元; 三、被告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石老人科技创新园有限公司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27555元; 四、被告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石老人科技创新园有限公司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的物业费94312.21元; 五、被告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上述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座落于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43号石老人基地内1号厂房腾出并返还原告青岛石老人科技创新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使用费(该房屋使用费按照前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5430.14元/日计算); 六、驳回原告青岛石老人科技创新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31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4731元,由被告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时间 |
2018-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贾建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2661275116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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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43号(高新园四期1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