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116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582民初2315号 |
案号 |
(2017)冀0582执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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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荣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义民支付借款本金520万元,并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7分支付利息。 二、被告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沙河市华远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3-15 |
发布时间 |
2017-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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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白荣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672070116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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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沙河市全呼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