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市好临居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0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2民初3302号 |
案号 |
(2020)皖0122执1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市好临居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松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7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2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护理费4105.23元、医疗费120995.65元、医疗器械费5850元、诊查费326元、交通住宿费2000元、鉴定费280元,合计290036.88元;二、驳回原告唐松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合肥市好临居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由原告唐松永负担2080元,由被告合肥市好临居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负担19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时间 |
2020-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茅建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2577078603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塘镇新安村新安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