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章海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4********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24民初1117号 |
案号 |
(2019)赣0824执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新干县恒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所欠原告余华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7249.32元(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10月12日起算至2018年6月14日止,此后利息照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合计97249.32 元;二、被告章海鸣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计1177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61元,被告新干县恒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章海鸣共同负担111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