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御康坊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4N5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3120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盐城御康坊贸易有限公司、倪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凡志敏4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共计14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盐城御康坊贸易有限公司、倪飞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倪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2MA1W564N5U |
登记机关 |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南居委会五组(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