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芳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03********1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薛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薛执字第000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芳领、李运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1012月13日止,按年利率7.434%计算;从2010年1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9.6642%计算)。二、被告宋芳龙、李运兰在最高额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宋芳领、李运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宋芳领、李运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3-01-16 |
发布时间 |
2016-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