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效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4********1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3248号 |
案号 |
(2010)东一法执字第078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黄效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记卡项下拖欠的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935.20元及相应利息、超限费、滞纳金等(按双方签署的信用卡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效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0-07-09 |
发布时间 |
2016-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