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2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5民初4016号 |
案号 |
(2019)苏0505执2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浩搏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利息168888.89元、罚息320000元(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苏州浩搏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48646元;三、原告有权就被告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海德饰博汇1幢3-1072室、1077室、1078室、1083室、1084室、1085室、1086室、1087室、1088室、1089室、1090室、1091室、1092室、1093室、1094室不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嘉兴海德饰博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来富、何丽华、苏州市睚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苏州浩搏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22元,减半收取214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61元,由七被告负担。(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1054840104000292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时间 |
2020-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来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0698280971H |
登记机关 |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嘉兴市东升东路2489号内二区服务用房190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