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福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8********1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州民初字第399号 |
案号 |
(2015)崇州执字第00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王福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马继明支付所欠款48200元。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马继明负担65元,被告王福全负担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8-07 |
发布时间 |
2015-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