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东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4********1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婺汤商初字第00319号 |
案号 |
(2014)金婺执民字第03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贡金锁、傅火娇归还原告李永跃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于2014年10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余款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约履行,则原告可就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金华市圣特工艺品有限公司、蒋东平、付克钱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贡金锁、傅火娇、金华市圣特工艺品有限公司、蒋东平、付克钱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11-25 |
发布时间 |
2015-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